全民公众讯(赵远建 姜海龙)“一车二卖”现象在现实生活当中也时有发生,最近昌吉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向被告李某楠支付了11万元购车款,却迟迟等不到车辆的交付,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李某楠和其哥哥李某林告上了法庭。
2012年11月5日,刘某与李某楠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李某楠将其所有的黑色小型轿车转让给刘某,车辆交付后刘某付清全部车款共计11万元。刘某在2012年11月24日,将全部车款交付给李某楠的哥哥李某林,而2014年6月,李某楠却将该车辆卖给了他人,同时向对方交付车辆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得知此消息后,觉得自己被骗了,一纸诉状将李家两兄弟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楠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原告刘某作为买受人依约支付购车款11万元,被告李某楠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刘某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但被告李某楠并未交付车辆并已出售他人,现实交付车辆已不可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楠于2012年11月5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被告李某楠返还原告刘某购车款11万元;被告李某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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