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治病于初起 去年对5808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
“厦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薛俊勇挪用老年节补助金违纪受查处,说明监管有漏洞,请你们认真抓好整改,加强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2月14日,节后上班第一天,厦门市思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陈建南约谈厦港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过去一年,我们共对156名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真正成为一种常态。”陈建南说。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响应,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监督执纪实践中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倪岳峰指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是监督执纪理念的创新突破,也是衡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先行一步,学好用好“四种形态”
谈起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带来的新变化,福建省永安市纪委副书记邢观宇直言:“现在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最近四个月,永安市纪委立案数同比上升38.5%,实施廉政谈话、函询提醒、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人数增加43%。
“以往,我们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涉案金额越大,越有成就感。”邢观宇从事执纪审查工作近20年,去年以来,工作理念开始发生转变,“党员干部犯错误,对本人、对家庭、对国家都是一种损失和伤害。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这才是真本事!”
从群众反映的问题入手,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推行检控类初信初访件办理“零暂存”,对信访件实行百分百核查处理,发现苗头性问题马上采取信访谈话或函询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与此同时,省纪委研发运行监督执纪管理信息系统,依据“四种形态”精神,设置谈话函询、组织处理、纪律审查、移送司法、一案双查等模块,通过系统设置和项目固化,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践行“四种形态”成为“规定动作”。
一张最新出炉的反映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饼状图——给予谈话函询、组织处理和轻处分的人数已接近整个“圆饼”的4/5,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数约占1/5。
“望闻问切”,治病于初起之时
如何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福建省在各级各部门全面实施廉政谈话提醒机制,探索一套集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和巡视谈话为一体的谈话提醒工作体系。
“一些同志在接受谈话时当场面红耳赤,感到羞愧难当,有的甚至流下悔恨的泪水。”对于谈话提醒的效果,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时是谆谆劝导,有时是当头棒喝,目的是让相关党员干部警醒顿悟。
防病于未发,治病于初起。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望闻问切”,看“病”开“药”,对一般性违纪,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动辄则咎、及时处理,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2015年,福建省对5808名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给予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4749人,这一人数占总处理人数的77.79%。
有腐必反,做到惩腐力度不减
2015年10月,福建省纪委发出的三起通报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福建中旅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衷梅英因违反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福建省人社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黄小梅违反保密法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错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按正处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武夷山市委原常委、常务副市长林春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打高尔夫球,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对于这几起案件,省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很好运用了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这一形态做出相应处理,甚至采取“断崖式”降级惩处,发出明确信号:对一些涉嫌严重违纪但构不上违法犯罪的,坚决以刮骨疗毒的方式,治病救人,形成震慑,让违纪者痛彻心扉,悬崖勒马。
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福建省纪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能简单地做加减法,抓早抓小的力度要加大,但惩治腐败的力度不能减,该查处的就要坚决查处,绝不放过。”
2015年初,漳平市溪南镇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叶科伟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处以党内警告处分。不到半年,其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过去一年,福建省给予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2156人,移送司法机关859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前三种形态好比给党员干部拉上了三道纪律防线,只有一条比一条紧,尽可能把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挡在法律红线之外,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对象才可能成为‘极极少数’。”倪岳峰表示。(福建省纪委)
中国廉政法纪网摘编:任薏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