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来瑜玫)2017年9月6日,是古尔邦节小长假结束后的上班第一天,这天下午,伊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收到了一面锦旗“人民卫士、惩恶扬善”。经了解,这是该院刑事审判庭为被害人发还追缴的赃款后,被害人江某为表示感谢送来的。
“没有想到我几千元的赃款能够被追回,谢谢法官帮我们挽回了损失”,被害人江某用朴实的语言表达对法院的感谢。此次退赃是来自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周某、张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该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被告人及其亲属做了大量的释法说理、劝告教育工作,在让被告人认罪伏法的同时,积极退出其余犯罪所得赃款共计3 800余元。
我国《刑法》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是是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赃款赃物处理的基本依据,也确立了责令退赔制度。伊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案件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退赔,最大限度地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退赔情况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给犯罪分子宽大处理的机会,促使其真诚悔罪,有利于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