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胡雯杰)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01年2月18日,被告人庞某某出生于河南某县,2017年3月1日17时20分许,仅有16岁的被告人庞某某到昌吉市某小区住户楼道,通过厨房窗户钻入屋内,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的三枚黄金戒指、三条黄金项链、三对黄金耳钉、三个黄金饰品、一个挂坠、二串手串。经鉴定,被盗上述物品总价值12302元。
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庞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部分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剩余损失4769元,取得了谅解。
因被告人庞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其没有委托辩护人,属于指定辩护的情形,昌吉市人民法院及时向昌吉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立即指派了一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在宣判前,昌吉市人民法院委托昌吉市司法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全面了解了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悔罪表现,调查认为,被告人庞某的母亲不履行监管义务,对庞某又打又骂,并声称断绝母子关系且庞某居无定所,庞某有再犯罪的可能性,不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结合本案,家庭的不良影响促成了未成年人不健康的人格,家庭结构的残缺,导致家庭成员之间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希望每一个家庭及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普遍关注,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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