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正月,张某通过其朋友唐某介绍,租住了曹某位于桂阳县中医院4栋的房子,口头约定每月房租600元钱。2013年下半年,唐某和曹某来张某租住的房子玩,看到张某吸食麻古时就提出拿钱要张某帮忙买毒品来吸食。之后唐某和曹某数次在张某租住的房子吸食毒品,两人吸食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由张某向一个叫“老鬼”的人购买,吸毒工具由张某提供。2014年2月17日,张某和曹某在张某租住的房子里再次吸食麻古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在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罚金五千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具有吸食毒品的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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