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3年7月4日晚上,宁山与宁行合谋到桂阳县樟木乡枫溪村盗窃,随后窜至该村,宁山负责望风,宁行进入该村一户人家的睡房盗得一台手机。凌晨3时许,宁山两人再次到该村另一户人家盗窃摩托车时被户主发现,两人弃车而逃。经鉴定,被盗窃的手机价值350元。被盗窃的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经返还给了被害人。
另查明,2014年 4月18日,宁山已经赔偿了遭遇盗窃手机的被害人10 000元的经济损失。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宁山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宁山在2006年4月18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劣迹,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在犯罪过程中,宁山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宁山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宁山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宁山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宁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承办法官感概,26岁,不把握好年华积极向上,却入室行窃邻里乡亲,以身试法,后果可想而知。(文中人名均系化名)(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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