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胡家和蒋家先后承包桂阳县某乡某村水库,曾发生过纠纷起诉至法院,两家积怨已久。2013年5月12日傍晚,胡家男子在水库边看到蒋家媳妇,便打了她,蒋家媳妇于是打电话给丈夫,胡家男子则打电话给哥哥。蒋家男子先到,与胡家男子碰面后,发生争执并打架,继而双方先后使用管杀(皮刀后接着一根钢管)、镰刀等物相互斗殴,双方发生不同程度伤害。之后都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蒋家男子外伤造成急性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脑损伤、额骨及左侧顶骨骨折,右侧额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及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已构成重伤。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与蒋某及其妻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各自的行为表示谅解,并约定争议发生的水库现由蒋某按照其与桂阳县某乡某村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承包。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由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现该纠纷也已达成和解,对被告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湖南省桂阳县司法局对胡某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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