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杨德国)近日,巧家法院金塘人民法庭成功调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因学校管理未到位,中学生在考试途中被他人刺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拓某系巧家县蒙姑镇某中学学生。2013年6月30日,学校组织全班学生到县城参加考试,由某中心学校教师徐某带队。考完试后,教师徐某安排拓某到堂琅广场处乘车回校,在等待乘车期间,原告拓某与社会青年张某发生矛盾,被张某用刀杀伤。原告拓某的伤先后经巧家兴远医院及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治疗,共计用去医疗费21256.21元,经法医鉴定,原告拓某的伤为轻伤、构成拾级伤残,住院期间,巧家县蒙姑镇某中心学校已经垫付给原告医疗费3000.00元。后经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原告拓某以学校未对其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巧家县某中心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000.00元。
该案本院金塘法庭立案受理后,迅即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情理法并重,从法律的角度向被告某中心学校释明了在组织学校学生考试期间,其有义务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职责,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角度出发,应当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失,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告某中心学校赔偿原告拓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2000.00元的协议。(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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