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2014年2月,李某以9800元的价格从汤某处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黄海牌银色皮卡车,该车车架号已被摩擦掉。后查明,该车车主系唐某,发动机号为10?8822,车牌号为桂CH?016,于2011年10月24日停放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拱辰街249号时被盗。2014年4月16日,桂阳县公安局将黄海牌银色皮卡车发还给被害人唐某。2014年4月21日,桂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鉴定书,认定该被盗车辆鉴定价格为29 800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预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结合桂阳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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