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李伟章)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另案)窜至巧家县白鹤滩镇花桥社区老花桥旁,采用丢包诈骗的手段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38000元后共同分赃。
经法院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共同诈骗他人钱财38000元,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共同诈骗的对象已有70岁,依法属诈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本案主犯,王某某处于从属地位,系本案从犯,对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王某某曾在2005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0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退赔了所得赃款,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二被告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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